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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江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7-03-29 | 栏目:江氏动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性质及会址
1、本会名称“世界江氏宗亲联谊总会”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JIANG’S  CLANS ASSOCIATION   简写:IJCA
2. 本会是全球江氏宗亲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3.本会注册地:加拿大。
第二条 本会宗旨
1、传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以人为本,求同存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2、弘扬江氏传统文化,敦睦族谊,联络感情,交流合作,参与社会公益,兴学育人,谋求福利;
3、搭建联谊平台,整合资源,推动家族经济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会设立会徽、会旗、会歌、官方网站。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设立机构
(1)世界江氏宗亲联谊总会秘书处;
(2)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境外非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公用账户;
(3)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分会:
程序:1、填写申请→提交材料→审核通过→享受服务;
2、申请成功后,总会协助分会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境外非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公用账户。
第五条 总会的理事会成员由各国、各地区及港、澳、台的江氏宗亲组成。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传承文化:努力挖掘、研究并提炼江氏杰出人物的生平、家学、德行、事功背后的文化基因;抢救、挖掘江氏历史文化遗产,整理、继承江氏历史文化宝典;树立标杆,弘扬传统,培养后昆,使家族文化再次发出时代的光芒。
第八条 宗亲联谊:组织江氏寻根问祖与联谊活动,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增进江氏子孙的团结、友谊与合作。
第九条 搭建平台:积极探索、理顺宗亲支系脉络,指导各地编修支谱,促进推动世界江氏通谱的编纂;主持或协调与江氏有关文物古迹的保护性修缮与开发工作;架设经济协作桥梁,为江氏企业之间的经济互动服务。
第十条 组织建设:积极联络和受理已成立的各地宗亲组织作为理事单位加入总会,支持和协助尚未成立江氏宗亲组织的地区筹备建立江氏宗亲组织。
第十一条 推动发展:通过江氏网站与江氏会刊、江氏微信平台宣传江氏文化、名人,整理出版江氏名人著作;支持或组织世界各地与江氏文化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江氏内部及江氏与其它家族之间的文化、经济、艺术等信息的交流、沟通与协作,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十二条 公益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和宗族公益活动;筹集资金设立慈善基金,该基金用于江氏文化研究、江氏文物古迹保护、族内的扶危济困、激励族内的优秀学子成就栋梁。
第三章  理事单位/个人理事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理事单位/个人理事条件:
1. 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2. 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3. 已成立和准备成立的江氏宗亲组织;
4. 尊祖睦族;
5. 愿为宗族和社会做岀奉献;
6. 自愿加入。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个人理事入会程序:
1. 通过网络或书面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会秘书处备案,总会官网公布。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 推选本理事单位成员一名作为总会常务理事,代表本理    
事单位参与总会工作;
2.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参加本会组织的宗亲联谊、氏族文化研究与各类族事活                        动的权利;   
4.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5.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个人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为本会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提供资助;
4. 按时交纳会费。
5. 各理事单位不得以宗亲会名义开展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不得损害宗亲会的荣誉和利益。
6. 不按期交纳会费或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以申报轮流方式在世界各地区举办,各理事单位推选代表参加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订和修改总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由各理事单位推选该单位的一名成员和江氏社会贤达担任。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 组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总会监事会主席,聘请总会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3. 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总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各地区理事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5. 决定设立总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总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会的活动规划和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 筹措经费,保障和扩大总会经费来源;
8. 聘请总会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热心宗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江氏宗亲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名誉会长的任职资格
担任过国家、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国家级著名专家教授的宗亲;
担任过一届世界江氏宗亲联谊会总会会长职务,对江氏宗亲会有突出贡献之江氏宗亲。
在社会上德高望重、具有特殊影响力,或具有特殊贡献的江氏宗亲。
名誉副会长的任职资格
担任过世界江氏宗亲总会一至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职务,对江氏宗亲会有突出贡献;
顾问的任职资格
    理事会可聘任德高望重之社会名流,有相应能力且热爱本会的江氏宗亲为本会顾问。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可委托代表参加),其决议须2/3以上与会常务理事(或委派人)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监事会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任期最高年龄为75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常务副会长职权
    协助会长处理本会会务,并分管相应工作。当会长缺席时,经理事会同意,由第一常务副会长代行使职权。
副会长职权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本会会务,并分管相应工作。
本会设立执行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落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开展,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及各理事单位的组织工作;
3. 掌握本会印信及档案资料;
4.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5. 负责本会会刊和官方网站的管理;
6.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组织监事会成员审计监督常务理事会的财务支出;
2. 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代表大会报告总会财务收支明细账务并公示;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和支出:
1. 会费;
2. 捐赠(江氏企业赞助、海外善款、港、澳、台同胞公德;民间团体和个人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6. 在官网上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单位会费为    元/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江氏宗亲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理事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章程,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并表决后,报社团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恪守属地政府的法律,尊重各国与各地区的风俗习惯,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各理事单位开展活动,应以本会所订的原则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  年 月 日世界江氏宗亲联谊总会第一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备注:章程讨论稿,请大家讨论,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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