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执行主席江祖实受大会委托宣读财务制度
福建省江氏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本会健康发展,根据本会《章程》,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会章程,遵循“来自本会,服务社会,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本会为非盈利性组织,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本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办公物资和日常办公费用;
2、本会主办的各类活动费用;
3、各次会员大会、办公会议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责任制,财务支出在20000元以内的由会长决定,超出20000元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审批。
第六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本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八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收支情况。
第九条 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十条 会计财务必须在本会所在地银行或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账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一条 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应及时在每季会长办公会议上通过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代表人——本会财务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的支出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2011年3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江氏委员会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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